一、不动产设立典权是用益物权吗
典权是用益物权,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典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用益物权包括有哪些
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能发生损害所有人利益的情况而制定的。也就是说,所有权人有权在自有物权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以自有物权取得相应的其他利益。而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行使相应权利的时候,必须尊重所有权人的权利,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生了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况,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几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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