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3:20:06 75 人看过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地下的埋藏物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

2.行为人所侵占的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的界限。遗忘物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因疏忽等原因而遗忘在某处的物品,物品所有人明确记得该物品遗忘的场所、地点,在此情况下,侵占人拒不交出该物品,如物品所有人买东西,在商店柜台丢失皮包,乘坐出租车将手机遗忘在车里等。而遗失物的物品所有人则已经记不得东西遗失何处,即丢了。对于拾捡遗失物未交公的,属于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失主如发现有人拾捡自己丢了的物品不还的,应当按民事方面的法律去处理。

3.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埋藏物,是指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遗忘物的所有权属于遗忘该财物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埋藏物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行为人对埋藏物和他人的遗忘物的侵占就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其侵犯方式多种多样,留作自用、擅自处理、隐瞒不报等。同时,在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令其交出的情况下,仍拒绝交出。

犯侵占埋藏物、遗忘物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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