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通缉,又名网上追逃、虚拟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专门设置网上通缉程序,通过网上通缉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后,异地羁押措施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一章的规定。但由于网上通缉的特殊性,许多适用强制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执行,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网上通缉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时无法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签发拘留证才可以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并不一定存在犯罪行为,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犯罪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出的拘留证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不能自行开出另一张拘留证。网络瞬间到达而文书寄送较慢的特点,使抓获地公安机关不得已只能依据拘留证的传真件羁押犯罪嫌疑人,由于系传真件,无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成为相对的无证羁押。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刑事诉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在途时间的规定,被犯罪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前都应当视为在途时间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时,已开始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先扣除在途时间,再计算开始羁押时间。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不是所有的抓获地公安机关都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告知其诉讼权利并通知家属。由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限开始计算,上述权利理应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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