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完善,存在着许多问题急需解决。
(一)反洗钱缺少一个权威的专门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但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的工作职责、相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及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应履行的反洗钱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实践中没有一个部门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进行组织、领导,导致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对洗钱犯罪无法进行有效的打击。
(二)反洗钱立法滞后
1、刑法已不适应洗钱犯罪发展。尽管我国《刑法》经1997年、2001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反洗钱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关于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二是对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罪,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和走私四种犯罪,外延过窄。洗钱犯罪已经从过去仅与毒品犯罪等少数犯罪有关,发展到与所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有关。尤其在我国贪污腐败、诈骗和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对其犯罪所得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不纳入洗钱罪打击范围之内,无疑极大地纵容了洗钱活动的猖獗。由于《刑法》对洗钱在界定、量刑方面的规定的不明确,增加了反洗钱的难度。
2、没有专门的反洗钱法。反洗钱防范、监控涉及诸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甚至工业、商贸等行业共同协作和参与。至今反洗钱只是在相关法律部分条款出现,主要针对是否为洗钱犯罪定性方面,比较原则。目前,急需一部专门反洗钱的法律对反洗钱的主体进行确认,对反洗钱的主体、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法律地位、应履行的义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洗钱犯罪具体量刑予以明确。
(三)反洗钱行业规则有待完善
目前反洗钱的行业规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他行业和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反洗钱的行业规则。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银行业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需要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协作和参与。即使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也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规定的内容比较粗糙,使得基层人民银行不知该要求商业银行做什么,商业银行也不知道怎么做。又如金融机构对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审查其真实性,但由于技术原因难以做到这一点。
(四)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比较系统的开展反洗钱是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只能是大额的交易,对是否可疑根本不进行分析,而且普遍存在不能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大额报告表的现象。由于没有建立大额交易报告时时监督上报系统,大额交易报告是定期报告,即使发现可疑交易己时过境迁,资金已被转移,无法及时堵截制止。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审查,没有任何的技术进行支持,如储蓄实名制对身份证的鉴别只能是临柜人员凭经验进行识别。加之审查人员对反洗钱的知识不多,导致报告基本流于形式。
(五)商业银行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却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因此导致众多商业银行只说不做,相关制度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和避险性决定了其反洗钱中的不作为态度。目前,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比较粗糙,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同,形同虚设,岗位责任制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如某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各家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均是兼职,没有建立岗位责任制,没有建立完备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员工对反洗钱知悉程度和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不强,没有对员工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另外,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手段少,罚款数额低,无法引起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真正重视。据业内人士透露,2004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检查,全国只有深圳人民银行对违规金融机构进行了罚款。
(六)反洗钱人才匮乏
人们对反洗钱的知识了解和掌握得甚少,专业反洗钱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对洗钱犯罪很难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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