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地)拆迁补偿费和其他补助或者补偿安置房,除下列两种情形外,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地)拆迁补偿费和其他补助,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因自用普通房屋拆迁或房屋等区域产权交易取得的补偿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搬迁补偿的营业税处理没有统一的政策,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门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决定如何处理。二是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土地增值税当局。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从政府领取的搬迁补偿款,多数情况下免征土地增值税,但这种情况下的免征,应当经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注意是否获得了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准。未收到批准文件的,视同出售、转让房地产,计提土地增值税。到目前为止,国内企业所得税法对搬迁补偿的税收待遇没有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税收待遇的最重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所得税收待遇的批复》。(一)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并在拆迁后购置或者建造性质、用途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置换固定资产)的,以上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出售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收入扣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余值和处置成本后,用于冲抵企业置换固定资产的产品原价。(二)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搬迁后性质、用途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进行重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搬迁补偿所得,应当计入出售被拆迁的各类固定资产所得,拆除的各类固定资产,扣除企业折价后的余额和处置费用,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践中,国内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在很多情况下也按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参照文件精神,不少地方税务机关对地方企业搬迁补偿的税收处理作出了规定。(1)对于国内企业,当搬迁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搬迁造成的费用和损失时,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如果国内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应以税务机关的批准为依据,确定是否需要调整亏损所得税。(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规定2004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财产损失的种类、程度、数量、价格、损失原因、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企业应当附上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材料。造成企业以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认定的企业财产损失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时,应当重点检查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支付的财产损失,不提供上述资料,又无法取得证据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搬迁补偿不足以弥补搬迁造成的费用和损失。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取决于专业判断。从上述规定看,搬迁补偿的财务处理和税收处理有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
①在财务上,搬迁补偿金经核实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即不影响搬迁企业的损益,但计入税金,规定以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抵减,即以减少税前折旧的形式计入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重置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时,在以后年度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了保守主义,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企业,在将搬迁补偿金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时,应按其余额乘以适用税率计提递延所得税抵免准备(不应将其余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并核销递延所得税抵免按以后年度会计和税法规定的折旧计提差额逐年抵扣。
②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搬迁后不再更换时,余额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财务规定,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常规处置进行税务处理。
③拆迁补偿中可以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包括拆除、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在税收中不清楚这些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4)根据财政规定,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从安置补偿金中核销。据我们了解,这里提到的安置费用主要包括“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一次性补偿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文件还规定,各项补偿支出金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果部分员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买断工龄。税务机关要求年度扣除的,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递延所得税借方)。确认递延所得税借方时,应特别注意《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前提,即有足够的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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