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01:23:32 479 人看过

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流程

1.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受理,登记立案。

3.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4.开庭审理。

5.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1.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如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3.起诉状,原告需在起诉状中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票据等。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鉴定报告、专家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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