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劳动争议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0 14:36:32 196 人看过

试用期内的劳动争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确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的纠纷;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辞退职工,引发的纠纷;

3.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法案件;

4.拖欠加班工资,是否支付引发的劳动法案件、劳动纠纷

5.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法案件;

6.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是否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16: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除了劳动争议,还有哪些不同类型的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有下列情形:1、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共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残疾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助理、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者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或者协商解决。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的调解原则。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纠纷仲裁在下列情况会采取一裁终局:(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
    2023-07-03
    259人看过
  • 国内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有哪些类型
    一、国内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有哪些类型国内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类型有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条件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023-09-17
    86人看过
  • 劳动仲裁部门处理范围:劳动争议类型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综合上面所说的,欠工资不给的行为完全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而且也会让劳动
    2023-07-18
    204人看过
  • 上海劳动合同争议类型面面观
    近年来,本市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从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按照数量分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违法违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服务期约定擅自离职、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等。上述争议的大量发生,说明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合同意识亟待增强。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确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于劳动法标准的基准性,决定了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大量的劳动权利义务需要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的和谐需要通过双方严格全面地履行合同来保证。但是从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中发现,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违约、甚至毁约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自认为调动职工是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往往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就随意调换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同时调整其工资水平;有些单位不通过法定的程序,就单方调
    2023-04-23
    285人看过
  •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种类型
    1、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表现为因政治运动、计划生育等被用人单位除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类案件的历史背景复杂,年代久远,政策性强,证据收集困难,处理难度较大,当事人工作难做,上访人员较多。2、因社会转型、企业改制等引起的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创建的一大批中小国有企业效益越来越差,并逐渐倒闭,期间企业不得不大量减员,将一批批职工予以辞退、开除,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这批职工为经济利益从而引发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多,容易引发集体上访。3、《劳动法》出台后,劳动者对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和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督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
    2023-04-29
    480人看过
  • 劳动合同争议适用什么类型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的情形有:1、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2、劳动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适用诉讼时效。但同时适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处理方法如下:1、协议;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
    2023-07-25
    425人看过
  •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几种类型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几种类型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1.双方协商处理;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相关法定程序。这意味着劳动争议处理的开始、进行和终结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对双方的权益给予平等的保护。2.公正和平等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处理程序和结果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法律保护。3.调解原则: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先尝试调解。如果调解失败,才能行使裁决或判决。4.及时处理原则: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受理、审理和结案。这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过程,均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5.重视事实的原则:在处理劳
    2024-02-28
    95人看过
  • 如何确定试用期内员工劳动争议的主管法院
    试用期内员工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主管法院:1.劳动争议通过预仲裁程序处理。如果您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21条规定,一方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该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优先管辖原则2.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三种诉讼。一个是员工诉讼,另一个是企业诉讼,第三个是双方诉讼如果员工提起诉讼,他们通常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企业提起诉讼,仲裁管辖权和法院管辖权之间不会有不一致,如果双方从方便工人的角度起诉,起诉地可能与仲裁地不一致,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3.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雇主所在地不一致,则由劳动合同
    2023-05-07
    333人看过
  • 劳动关系的争议类型及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有了劳动关系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有了劳动关系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有了劳动关系认定书是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就必须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伤认定书可以证明在发生事故时员工和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不能证明现在员工和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单位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用工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1
    2023-07-21
    285人看过
  • 试用期用工引发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1、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或者试用期到期后违法延长的,再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以调整岗位为名对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同时,如劳动者已履行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并支付试用期工资与试用期满月工资之间的差额。2、如果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试用期工资与法定工资标准差额。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法院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3、如果劳动者遇到了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试
    2023-02-21
    187人看过
  • 试用期内解除争议的攻防
    总有人问,试用期内解除员工是不是不需要赔钱,如何解除员工才可以不赔钱。那么再次重复回答下,试用期内,如果无故解除员工需要赔钱,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通过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并有效公示了,那么就可以了。那么又有朋友问,我们规章制度公示了,但是我们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我们虽然规定了录用条件,但是规定后,员工不认可。怎么办。那么我们来说下这个问题。一、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我就不多说了,一般来说以下两种方法并行1、在劳动合同最后的条款注明: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代表阅读并已同意以下规章制度。2、入职时弄员工手册或各种具体制度名称的签收单。让员工签收单签字。二、如何规定什么情况是不符合录用条件1、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是明确的,足够量化的,没有客观性的。比如:a、入职30日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公司有证据证明要求他签订劳动合同)b、
    2023-04-22
    50人看过
  • 内哪些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个体工匠、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有哪些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
    2023-08-18
    463人看过
  • 哪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哪些类型的劳动争议法院应该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争议仲
    2023-04-21
    99人看过
  • 劳动争议的四种类型是什么?处理劳动争议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开除是用人单位依法脱离本单位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退市是用人单位对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旷工30天以上的劳动者给予终止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劳动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但不符合开除或者除名条件的,经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仍然无效。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工作,离开原用人单位的一种行为。自愿离职是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岗位和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这也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因素
    2023-05-07
    49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按劳动争议类型划分劳动争议案件应包括哪些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4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 劳动争议分为哪些种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类型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5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 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06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4-09-30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所谓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15日;未提起诉讼的,则裁决书生效否则不生效 2、终局的仲裁裁决。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销,系具备执行力的裁决,可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有几种类型?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6-30
      1、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