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因买受人濒临破产而不履行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7:20:11 138 人看过

2005年6月,某机械厂与某纺织厂经过协商,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某机械厂向某纺织厂提供两条生产线,同时,由某机械厂负责送货、安装、调试。

待调试完毕,经验收能够顺利运营生产后,某纺织厂在一个月内支付该两条生产线的全部费用。协议订立后,某机械厂遂组织人力物力,准备将机器设备运抵某纺织厂进行安装调试。但该厂从其他渠道得知,某纺织厂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已经面临破产的境地。为了保险起见,某机械厂便派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结果证实了这一说法。考虑到自己在给其安装生产线后能否收回货款的问题,某机械厂便致电某纺织厂,表示因某纺织厂目前的经济状况不佳,合同有可能不能正常履行,因此通知某纺织厂暂且不为其安装这两条生产线,待某纺织厂经济条件有所恢复后,再组织人员进行安装。如果某纺织厂坚持要求现在安装,请某纺织厂提供担保。某纺织厂要求某机械厂履行合同义务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提保事项,某机械厂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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