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自首的具体适用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20:30:13 201 人看过

这段内容讲述了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四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被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交代自己罪行、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执行机关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在犯罪后主动报案,即使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也没有逃离现场,在被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对 自 首 的 规 定 是 什 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中,对自首的定义为“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同时,解释对自首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包括:自首犯,除法定量刑情节以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如实供述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还应当供述集团中其他成员的共同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还应当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线索,认定为自首。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自首的规定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之一下,将被视为自动投案。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对自首的定义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对自首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如实供述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外,还应当供述集团中其他成员的共同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应被视为自动投案,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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