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促进年活动,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认定评审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评审组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四条凡是无锡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都可申请认定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扶持措施
第五条认定条件
(一)知识产权的产出及效益
近三年专利数量和质量有显著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核心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的申请占同期专利申请总数的30%以上,授权专利总数占专利申请总数的40%以上,年专利申请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处于全市同行业前10名。
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无锡市知名商标;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专利转化实施率高、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作用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并且企业保持连续三年盈利,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大中型企业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中小型企业有明确的专职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的5%以上并逐年增加;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企业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成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包括机构人员、知识产权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激励奖惩制度、资金投入、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并将上述内容形成正式规章在单位内部执行。
(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根据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大中型企业建立了企业专题专利数据库,企业能将知识产权信息充分运用到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中,并发挥重要作用。
(五)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工作
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组织和选派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单位中层以上职员及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
(六)知识产权战略、策略与规则的运用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有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引导和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充分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主动协助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查处侵权行为等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六条对经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采取下列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培训、专利信息利用、专利资助、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资助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二)优先推荐企业的专利技术参加国家、省、市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
(三)优先推荐企业专利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四)优先推荐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选。
(五)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涉外知识产权冲突应对等工作。
(六)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章认定规程及复审
第七条评审认定规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开展评审认定工作之前,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组织辖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须填写《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并报送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三)筛选推荐。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步筛选,拟定辖区内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四)评审认定。评审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认定。
(五)公布授牌。授予评审认定合格的企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发放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铭牌。
第八条评审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被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落实;两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九条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