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应该去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一、劳动仲裁仲裁管辖的确定具体如下: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劳动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劳动合同履行地: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应当是劳动者长时间工作的地方,应当排除极短时间的工作地点:
比如,员工短期出差,出差地虽然也是工作地,但不能认定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再比如,有些员工的工作在家里就可完成,家的所在地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再比如,有些销售人员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服务的主要对象所在地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2)另外,当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不一致时,其实际工作地点应当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2、用人单位所在地:
(1)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并不一致,此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当然,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经营地,就以注册地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确定上下级仲裁机关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划分。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确定本地的级别管辖。
1、市、区两级案件管辖划分:
主要以用人单位性质和注册资金额度为标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只管辖在城区注册,且注册资金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的劳动争议案件;
2、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根据地理位置有所区别,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区的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管辖。
(三)对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
1、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劳动争议,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移送至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4、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当事人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但是,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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