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法院审理的本案,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审理这种侵权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这种案件是一种附带在别的案件之中侵权案件,不是独立的侵权案件。这就是说,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侵害了两个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产生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是侵害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在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上,是重合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竞合的法律关系。因此,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一方和加害人。这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重合关系不能搞错,同时,这两个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也不能搞错。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个重合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意见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作为(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的行为,具备的违法性要件,应当是违背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不作为义务(或者某些情况下的作为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这种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与侵害直接受害人健康权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只是在违法性上,具有双重属性,通俗地说,就是具有两个违法性而已,并不是两个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的既是健康权,也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在这个要件上,是要注意的,就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损害事实一定是要独立的,是单独的损害事实,而不是像违法行为要件一样,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一定要是一个独立的损害事实。这个损害事实的表现是,受害人的配偶之间性利益受到的损害。在配偶权当中,相互之间的同居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关系,是男女之间之所以成为夫妻、配偶的基本利益所在。配偶一方因为侵权行为损害健康,致使另一方配偶的这种利益受到损害,就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作者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侵权人将石灰块塞入一位妇女的阴道,造成阴道粘连,丧失性功能,使对方配偶无法与其同居,损失了夫妻间的性利益,就是这种损害事实的表现形式。本案的情况也是这样。因果关系的要件,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在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具备这样两个因果关系,才能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最后,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过失同样构成侵权责任。就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由于无过错造成的侵权,间接侵害了婚姻关系,也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可以说,过错的考察不在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这一部分,而在于侵害健康权行为的部分。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
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研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这就要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对后者的考察,则重点在于损害事实上。
雨花台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中,基本上是正确的,只是在认定侵权行为间接侵害的客体的时候,有所不当,就是应当认定侵害了受害配偶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损害的是配偶之间的性利益,而不是性权利。
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跟随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责任性质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定。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责任构成上,就不再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同样如此,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推定过错责任,其主观过错的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跟随主侵权行为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同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自己举证证明其主张,证明成立者,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案的案情是被告在倒车的时候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性质应当是过错责任,法院判决确认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正确的。如果损害是在高度危险作业中所致,那就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赔偿数额要适当,不能过低。本案判决此项赔偿为1万元,似嫌过低,可以赔偿的更多一些。
一、民法典和刑法冲突吗
民法典和刑法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因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会造成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该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后人仍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表明,同一种行为受到民法的约束同时又受到刑事法律的约束。侵权行为本身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侵权行为产生新的债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就形成刑事责任,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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