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深圳市市政府于2003年4月1日(深府办〔2003〕26号)决定调整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孙**(市劳动局)
常务副主任委员:林**(市劳动仲裁院)
副主任委员:许**(市劳动局)、毛**(市总工会)、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夏**(市企业协会)
委员:**(市劳动仲裁院)、王**(市劳动仲裁院)、李**(市社保仲裁办)、刘**(市总工会)、张**(市总工会)、林**(市企业协会)、李**(市企业协会)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劳动仲裁院、市社保仲裁办。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劳动仲裁院和社保仲裁办负责日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
相关知识:
仲裁委员会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
从实践看,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具体组成方式上只有这样几种: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我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和书记员;
2、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三名仲裁员和书记员。此外,还有一种组庭方式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而由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
3、组成的方式各具特色。
究竟采用哪种方式为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从目前实践看,绝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仲裁员来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这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将立案审批和仲裁员管理授权给办事机构。因此,办事机构负责人对案情、对仲裁员都比较了解,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庭。同时,将组庭工作授权给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使劳动争议仲裁行员会集中精力实施对本辖区内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高劳动争议办事机构的工作效率。这种作法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权力旁落,或劳动行政部门一家代办。相反,却是充分体现权、责、利的统一和专业化的合作分工,体现了劳动仲裁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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