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0:45:55 312 人看过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意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人;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条承包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过错的。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

(三)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第十五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要责任承担90%;

(二)同等责任承担60%;

(三)次要责任承担40%;

(四)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承担10%,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过错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签订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该协议无效、可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赔偿权利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约定一方驾驶他方机动车并以他方名义从事经营,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合同约定一方将自有机动车登记在他方名下,并以他方名义从事运营的,应当认定为挂靠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涉及的内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2)3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法院。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也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既可对生效法律文书整体裁定中止执行,也可对其中某项内容裁定中止执行。第四条中止执行的
    2023-06-06
    370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8]4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参考适用。在适用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一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印)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认定被告人的检举、揭发等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妥适处理不同情形的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被告人检举、揭发构成立功的一般情形】第一条被告人到案后向公安、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或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应当认定
    2023-06-11
    197人看过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0)687号1.本意见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发生争议,从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要求安置补偿纠纷,及要求拆迁赔偿等案件。未取得拆迁许可,由于村镇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拆除房屋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2.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中关于搬迁义务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拆迁人根据拆迁有关法律规定,依程序向区、县房管局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3.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未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安置补偿的,应告知其根据拆迁法律规定,申请房管部门进行拆迁裁决。4.房屋拆迁民事案件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或被安置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5.审理中,对于涉及拆迁协议中未起诉的私房产权人、公房使用权人的,应将其列为第
    2023-06-15
    95人看过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和统一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试行。一、案由的概念案由,是某一特定案件的原由。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标的就是案中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其实就是准确、具体地对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概括的结果。对具体行政行为概括应既准确又具体。准确,即案由能正确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具体,即案由能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内容和行政管理的范围。如:“治安管理拘留、罚款处罚案”、“征收计划生育超生费案”、“确认土地所有权案”、“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等。常见的案由凡例另附。二、具体行政行为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是确定案由
    2023-06-06
    228人看过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一、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
    2023-06-05
    407人看过
  •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
    鲁高法发[2007]39号(已经2007年9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就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通知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通知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下列事项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等产
    2023-04-22
    277人看过
  • 南京市中院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保险问题1、相关规定的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范性规定变化较快,基层法院要注意学习省高院民一庭先后下发的四个规定,掌握好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一审受理时间等不同的时间节点,准确适用相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对于2006年8月11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道赔案件,应当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006)溧民初字第1624号道赔案、(2006)浦民一初字第2149号道赔案、(2006)玄民一初字第1628号道赔案、(2006)浦民一初字第2170号道赔案等案件,均是由于未注意相关规定的变化,仍沿用旧的思路,未区分责任比例,直接在保险责任限额或是5万元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被改判。(2006)栖民一初字第1497号道赔案、(2006)浦民一初字第1949号道赔案,一审未注意到保险条款中明确
    2022-08-07
    214人看过
  •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
    2023-06-11
    472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第三条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
    2023-06-08
    312人看过
  • 重庆高院出台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法律之星重庆消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职工和工伤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重庆市高院审判委员会第46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因第三人逃逸或其确无赔偿能力而未能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悉,重庆现在每年的工伤有1.5万件,其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约1500件。据崔庭长介绍,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赔偿的认定,是按双重赔偿还是补偿赔偿一直不是很明确。他举例说,彭水县一职工,在某公司工作,在上班途中,乘坐该单位的车辆发生车祸死亡,该公司按工伤赔偿该职工16.9万多元。之后,该职工的妻子在要求彭水县社保局支付工伤保险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局赔偿工伤保险。崔庭长给我们算了一笔账,如果按双重
    2023-06-05
    280人看过
  • 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2023-06-03
    277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第二条下列情况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在法定几种处理方案中选择适用的;(二)在法定范围限度内进行裁量的;(三)无法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唯一、确定而没有规定一定幅度或多种处理方式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三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秉承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
    2023-06-08
    173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苏高法审委[2004]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水平,我院审委会已于2004年1月15日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二00四年二月三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
    2023-08-17
    52人看过
  • 民间借贷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
    2023-11-30
    23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省有没有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只看到有深圳中院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 根据省XX《关于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第38条的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
      答:未签劳动合同,仲裁员可能偏对方,只仲裁了百分之70给我,这样不合理你若喜欢便是晴天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适用刑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8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审判监督的若干问题若干意见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针对审判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不同情节的醉酒驾驶犯罪进行规范量刑,应围绕行机动车驾驶人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审查,综合考虑以下法定或酌定情节:(1)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违章驾车的经历,包括无证驾车、饮酒驾车、疲劳驾车,是否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是否有外人善意提醒甚至是竭力劝阻,是否有代驾服务,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酒程度等,以
    •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