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行政机关扣押车辆程序
行政执法时扣押车辆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车辆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需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当事人查点清楚,要扣押哪些物品,具体数量等都需要明确。
注意,行政机关执行扣押时,不能单独行动,而需要找个见证人在场。
查点扣押的物品后,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必须造具清单,并且要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名称、编号等,以及物品、文件发现地点、扣押时间。
在确定好清单后,就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助查封、扣押的人一并签名盖章。
所以,行政机关对你执行扣押财产的,必须得遵守以上的程序规定,一旦发现违规操作的,那么可以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当然,东西被行政机关进行扣押时,主要采取易地进行,跟查封区别,所以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谁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该财物。而交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的话,那么在其手中还是遭受到损失的,权益人自然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
最后,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措施后,如果扣押的财物数量较大,或者是扣押的种类较多,并且有些会受保鲜期的影响,那么就不能一味认定其未尽到保管义务,并且不能主张全部损失赔偿。不过,如果对具体的赔偿数额不服的,那么建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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