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均未就所争议宅基地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手续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原为同村村民,后姜某因与丈夫离异而迁居。2004年,李某主动找到姜某,称姜某户口未迁移,按规定可在原住村庄申请一处新宅基地。
姜某遂委托李某全权办理此事。2005年,姜某听说其所申请宅基地已获批准,她找到李某证实时李某却称姜某已通过协议方式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处宅基地转让给他。庭审中,姜某与李某均承认各自未就所争议宅基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姜某主张其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却不能提交有关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李某主张其受原告姜某让予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主张当然也不能成立,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不能确定为姜某与李某中的任何一方。就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存在的争议依法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
(来源:农民日报作者:张玉强、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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