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焦点是什么
诉讼焦点指的是在诉讼案件争议的过程当中,诉讼各方所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二、新行政诉讼法十大焦点
1、受案范围扩大到十二项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
2、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4、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5、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6、复议机关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7、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8、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9、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10、明确规定要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案件焦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一改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其解决纠纷的功能。
三、法庭旁听需要的条件
1、公民可以旁听的案件应为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2、公民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应向法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公民持有旁听证方能进入法院旁听案件的审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公民要求旁听的,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3、公民旁听公开审判应遵守法庭规则,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要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另外,下列公民不得要求旁听公开审判: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n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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