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青岛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包括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妊娠4个月以下引产的为30日,等等。
青岛从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后,不少市民给本报拨打电话咨询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帆。
生育医疗费由谁支付
记者: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时需持哪些材料?
王帆: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青岛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记者: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支付?
王帆: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孕期检查有何规定
记者:新办法对参保女职工的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有何规定?
王帆: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妊娠诊断、检查费用。
记者:办法对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有何规定?
王帆: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
[导读]:青岛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包括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妊娠4个月以下引产的为30日,等等。
记者:办法对女职工分娩有何规定?
王帆: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
怎样享受生育津贴
记者: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什么条件?
王帆: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记者:生育津贴待遇如何计算?
王帆: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其中,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
记者: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王帆: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记者:生育津贴对应的产假天数有何规定?
王帆: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妊娠4个月以下引产的为30日。
[导读]:青岛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包括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妊娠4个月以下引产的为30日,等等。
欠费单位女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吗
记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王帆: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按参保职工享有的诊疗项目诊疗和收费,并制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由职工交由单位保管。欠费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记者: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王帆: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诊疗或生育时,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
接诊医院应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症,还要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清单等。
记者:如果单位根本没有女职工,是不是就不用投保了?
王帆:属于参保范围的单位,不管有没有女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另外,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和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对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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