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铜陵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档案交接
3.保管和未办结法律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4.资产清算报告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
6.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
7.清算公告
二、铜陵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条件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5.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三、铜陵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铜陵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2.申请人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后,到省司法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送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作出决定,办结后交由窗口发放,根据申请人要求快递或到窗口领取。
五、铜陵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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