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必须是一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导向的法律。3月22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行研讨会,就正在征求意见的《广告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组织专家学者建言献策。相关建议将于近日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建立违反广告法举报奖励制
草案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说明了立法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告法本质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部分,广告法也必须是一部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导向的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晓青对此认为,应建立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知假买假行为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因为,在广告监管中,尽管行政机关有主动执法权,但人力、物力不足。因此,立法者要认识到行政监管的局限性,以现有行政资源根本无法监管广告。
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举例说,目前新浪微博用户已达1.29亿,仅2013年12月,用户在新浪微博发表的帖子就超过28亿张,其中22亿张帖子都有配图,8170万张帖子都带有短视频,2150万张帖子配有歌曲。假使28亿条微博的1%是广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是否有能力监管?
北京市潮阳事务所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认为,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垃圾信息的泛滥已经到了深恶痛绝的地步。而现行法律,虽然都规定了对垃圾信息的明确禁止原则,但均未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为此,专家们建议,在草案第三条应增加第二款:国家鼓励公民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护。同时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发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并应按照每条广告1000元的标准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
此外,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由举报人举报查处的案件,罚款的30%-50%奖励给举报人,剩余部分用于补偿受害消费者或用于消费者维权基金。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教授表示,这样的规定不仅能够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维权者的收益,还能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动一场对违法广告的人民战争,使消费者成为虚假广告的天敌。
明星代言须有审查体验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广告立法对明星代言没有规矩可言,明星代言广告行为表现为随意性和泛滥化,明星代言的问题广告层出不穷,虚假广告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猖獗。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王玲认为,草案对明星代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责任规定显属宽松,不能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顽疾,还需要完善,具化和细化,
与国外相比,其他国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明星的不当或虚假代言,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美国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极为严格,明星代言广告被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查出不实,即会遭遇重罚。如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法国电视人吉尔贝仅因夸大产品功效即入狱服刑,即便广告中的产品无瑕疵或效果好,未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但只要代言人没有实际使用,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专家建议,可仿照美国的作法,规定保证广告词与代言人真实意思一致的义务;代言人所声明的产品效果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广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该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陈剑主任表示,做为明星代言人的荐证者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因此,应该对荐证者以及广告发布者设立诚信档案。
专家建议,将草案第六十条修改为:广告荐证者对其所推荐的商品、服务有审查、体验的义务,对其真实性负责。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做出澄清广告公开向消费者道歉,相关事件记入诚信体系,并终身不得从事广告荐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取消广告审查制建立备案制
胡钢认为,广告审查制度,耗费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但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不法经营者要么不申请广告审查,要么不按照已经审查的广告实际刊发广告。在当今强调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建议取消广告审查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同时,在广告内容上直接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例如,只能刊登XX牌YY药。其中,XX是指企业注册登记的商标。YY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这样可以极大节约原用于广告审查的行政资源,又简化了监管难度,提高了监管效率。
因此,专家们建议删除广告的审查,取消广告审查制度,建立广告备案制度,将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集中到违法广告的查处上,促进广告相关人员的自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针对互联网已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通过有合法书号的书籍广告来忽悠消费者的情况越来越多。专家们还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增加第三款:个人网站、网络论坛、个人微博、qq群等自媒体不得以笔记、个人体验报告等形式发布广告。通过自媒体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增加第四款出版社通过以传纪、报告文学、养生科普等书籍形式发布广告的,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书籍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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