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7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p>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6个月发展到60天,再发展到1年,仲裁时效的起点也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发展到“劳动争议发生的那一天”,然后回到“我们知道或应该知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那一天”。然而,什么是“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侵犯”?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各种情形,但遗憾的是,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的情形,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劳动者工伤待遇请求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作出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的特殊情况有很多种,有必要立法或司法机关予以明确。本文就工伤损害赔偿请求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是无可争议的。劳动者提出工伤待遇请求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无争议,仲裁时效的效力从待遇终止或者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发〔2002〕21号)中也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金的,应自治疗结束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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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常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帮助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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