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9-18 22:10:33 351 人看过

一、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的案件起因是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理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这也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制执行制度和实践中的惯例。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25条规定:“因强制执行所支出之必要费用,由义务人负担之”。我国《行政强制法》第60条第1款和第2款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扣除了强制执行费用之后的其余款项再还给被执行人,这些都体现了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六个月时间。依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五)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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