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求偿的规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4 15:30:10 191 人看过

车险代位求偿的要求包括:1. 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投保了车损险的被保险人;3. 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方责任方,且被保险人尚未放弃索赔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以下是车险代位求偿的要求的改写版本,保持原意不变:

1.只有当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时,才可以提出车险代位求偿的请求;

2.投保了车损险的被保险人才有资格提出车险代位求偿的申请;

3.事故责任必须明确,同时必须有第三方责任方,且被保险人尚未放弃索赔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车险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处分财产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未经同意,将自己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作为他用,造成对方损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因此,车险代位求偿的条件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处分财产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同意将自己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作为他用,造成对方损失,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的其他情形。

车险代位求偿的条件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处分财产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同意将自己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作为他用,造成对方损失,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的其他情形。只有当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且投保了车损险的被保险人才有资格提出车险代位求偿的申请。

《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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