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司从事印刷业务,2001年经福建省民政厅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同年经税务机关认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多年来,我们收取的加工费按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形式办理了退税。最近,基层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求对加工费部分予以剔除。对于取得加工费等应税劳务收入,以前的文件规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不是很明确,各地执行起来也不一致。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颁布后,新政策明确将加工收入纳入可享受优惠项目范围。
请问:省国税局2007年7月1日之前,福利企业取得加工费等应税劳务收入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款还需追缴吗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原先制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规定了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可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于取得的加工费能否享受优惠,在文件中并没有明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明确了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福利企业2007年7月1日前取得加工费收入享受优惠的不再追缴。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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