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9:52:23 498 人看过

一、民法典关于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二、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三、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且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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