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办理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0:11:42 419 人看过

遗嘱公证需要由遗嘱人经国家公证机关来进行办理。公证遗言是指公民在其生前安排自己的财产,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死亡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在遗嘱者的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所受理。公证遗嘱的手续,申请人必须亲自向公证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证遗嘱的办理程序

1、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2)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2、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受理,发通知单。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4、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5、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6、制作公证书。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7、发放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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