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
冒名贷款导致合同未成立的风险。从合同角度看,合同的签订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或者盖章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标志,也可以称为形式上的标志。签字,一般是当面签字,否则难以识别是谁的签字。如果违反了此规定,就意味着合同未成立。这就是说对因冒名贷款而导致未成立的,银行不能要求对方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也不能依据合同而要求实际用款人承担合同责任,因为银行与实际用款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要求实际用款人根据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承担责任。
因冒名贷款而承担的侵权责任风险。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在冒名贷款中,银行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过失行为与实施者的故意行为相结合,也因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近年来有关冒名贷款的司法判例来看,判决的结果从判令“假按揭”实施者承担责任向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转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转变,一方面是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或者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对侵权责任的界定更加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法律依据。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对受害一方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这就是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违约责任只赔偿财产损失,对人身伤害不予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不受当事人对违约赔偿约定或可得利益的限制,也不限于财产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的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受到损害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的法律责任
冒名贷款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成立侵权行为不仅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还要有损害结果,而且这种损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许有人认为如果冒名贷款已还清就不存在任何损害结果,银行也就不构成侵权。这是对公民姓名权的曲解,姓名权不同于名誉权,只要有了冒用别人姓名的行为,损害事实就已出现,受害人只要能证明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存在,不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害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侵害姓名权。
披露冒名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贷款合同中的签字确属他人恶意盗用、假冒,且因冒名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被银行征信系统纳入“黑名单”,被银行视为不诚信之人,应当视为公民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如果银行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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