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可以自由转让质物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16:02 355 人看过

出质人可以自由转让质物。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出质人能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吗

出质人只是间接占有,无法实际交付标的物,这样就会产生设定质权时出质人能否以间接占有的财产代替现实交付的问题。由于财产的交付行为有多种形式,因此,出质人移交质物的占有,并不仅仅要求现实交付,也可以其他方式交付。例如,指示交付,只要将质押合同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就视为交付,质押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占有人时生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现实交付或者指示交付,都同样可确认其效力。但是一旦将设定质权的事实通知直接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间接占有质物,占有人不得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质物,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三、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不同。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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