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之债的分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21:35:12 445 人看过

一、分期履行之债的分类

分期履行之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期给付之债,另一类是定期给付之债。

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期给付,该债务本质为一个整体。

定期给付之债,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工资、租金、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

二、债务履行期限一般多久

债务履行期限的时间需要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债务的履行期限自行协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债务清偿的原则

债务清偿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

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3.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5.履行的效益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2: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分意义是什么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种类物又称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对称,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应作为给付的标的物,依当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种类、品质、数量而指定者也。故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分,同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之区分,微有不同:前者纯系依债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对民事流转中的物所作的区分;后者则系以一般社会观念为客观标准,对静态的物所作的区分。而且,两类区分的实益也各不相同。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因为受前苏联民法学说的影响,迄今仍将种类物与可代替物、特定物与不可代替物等同,这种做法未见妥当。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
    2023-05-02
    85人看过
  • 分期履行的债务不还如何解决
    分期履行的债务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分期履行的,债务人要按约定的每期期限偿还债务,如果逾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公司债务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公司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有: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公司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请问欠条民法典上的诉讼时效有多久?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
    2023-03-23
    229人看过
  • 分期履行的债务不还怎么办啊
    分期履行的债务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分期履行的,债务人要按约定的每期期限偿还债务,如果逾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分期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指债务在合同订立时业已确定,双方当事人只是依照设定的时间分期履行,譬如分期付款的商品房买卖。分期的发生不割裂债权债务关系的整体性,法律上仍应视作同一债务。二、民法典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吗?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2023-06-25
    126人看过
  • 短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分类
    一、短期债券的发行条件短期债券的发行条件是: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其他条件。二、短期债券的分类短期债权的分类如下: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三、短期债券的概念短期债券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下的债券为短期债券。短期债券的发行者主要是工商企业和政府,金融机构中的银行因为以吸收存款作为自己的主要资金来源,并且很大一部分存款的期限是1年以下,所以
    2023-04-24
    106人看过
  •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特定之债种类是什么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其特点在于:第一,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标的物特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均不得变更。第二,在特定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灭失
    2023-08-18
    227人看过
  • 合同履行的方式及其分类
    合同履行的方式有:1、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2、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3、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质量不实条款的履行,价格不名条款的履行,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方式不名条款的履行,费用不名条款的履行;4、第三人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工程设计合同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首先,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应经权利人同意,否则,权利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义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
    2023-07-05
    464人看过
  •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
    2023-04-23
    177人看过
  •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关系和区别
    可分之债是不可分之债的对称。大多数人为当事人能够承担或享受的履行目标是可分割的债务。标的物可分是指物体不会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降低其经济价值或改变其性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建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应当按照份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不可分之债是可分之债的对称。大多数人为当事人承担或享有不可计物的债务。不可分割是指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降低其经济价值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品。履行标的物为不可分割债务时,大多数当事人不能分割履行标的物,各方通常享有连带债权或债务。可分物是不可分物的对称。分割后害其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或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如粮食、油、酒、燃料等。民法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分割可分物的财产时,共有人可以分割实物;分割不可分物的财产时,只能有人获得该物品,有人获得金钱补偿;(2)同一债务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参与,债务标的
    2023-08-09
    388人看过
  • 债券发行价格分类
    按照债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和票面价格的异同,债券的发行可分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①平价发行,指债券的发行价格和票面额相等,因而发行收入的数额和将来还本数额也相等。前提是债券发行利率和市场利率相同,这在西方国家比较少见。②溢价发行,指债券的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额,以后偿还本金时仍按票面额偿还。只有在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条件下才能采用这种方式发行。③折价发行,指债券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额,而偿还时却要按票面额偿还本金。折价发行是因为规定的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
    2023-05-01
    59人看过
  • 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还是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共同之债、连带之债三者区别:一、划分标准不同。二、形成原因不同。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共同之债: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共有债务,又叫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合伙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连带之债只有法律规定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
    2023-07-08
    102人看过
  • 债务履行期限和抵押期限分别是怎样的
    一、债务履行期限和抵押期限分别是怎样的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
    2023-06-16
    386人看过
  • 主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主债务系分期履行时,会涉及到保证期间究竟从哪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主张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历次答复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均主张此种起算方法。下面有两种情况需要清楚:(1)若债权人将一部分债权转移给他人,对于被转移的这部分债权的保证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尤其是在借款合同中,债权已经转让出去的。就成为脱离于原债权的独立债权,该笔债权应视为一个整体,从成为独立整体债权的最后一期到期日,故此时的保证期间应从被转让债权的最后到期日起算。(2)主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只能待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起算并非保证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保证责任产生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据此,笔者认为,在主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虽然保证期间从最后
    2023-03-08
    63人看过
  • 合同之债的履行条件
    1、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合同签订的内容:要求其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返还借贷合同上签订的金额;要求转移可作为知识产权使用的知识成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并且交接工作成果;要求按照劳务合同上的规定提供劳动。2、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的法律要件:一个合同的成立它的要件是需要具有要约与承诺,和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形成一致;一个合同的有效它的要件是需要当事人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意思明确,并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3、合同之债的可得抗辩之事由:权利障碍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抗辩。一、经济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举证责任。第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为此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存在合同关系和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
    2023-03-06
    292人看过
  • 有效债权的分类和区分
    根据合同或法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关系是债权的有效存在。有效债权的发生可以分为合同,无成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消除债务的原因包括清算,存入,抵销,免税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债权人要求特定债务人因合同,侵权,无故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法律规定而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权利。可转让债权应为有效债权吗可转让债权应为有效债权。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法不得转让。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023-07-03
    17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简述《》对于债务不履行的类型划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合同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根据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情况,不履行的样态有以下几种:(一)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没有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主要表现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
    • 什么是分期履行债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一.什么是分期履行之债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
    • 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从什么时候起算,分期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法律没有规定。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
    • 约定分期履行,后仍为分期履行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0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
    • 合同违约行为之分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一)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1)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