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0-13 15:49:57 243 人看过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只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任,若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即使其行为造成损害,也不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二)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三)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

(六)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七)适用法律不同。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对特殊侵权有规定的,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特殊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

三、过错推定责任八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199条);

(二)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1222条);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45条);

(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五)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5条);

(六)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7条);

(七)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8条);

(八)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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