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铁路运输及航空运输的高成本和运力的严重不足,公路运输显得日益重要,也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运输手段,所以最近几年涌现出了大量的私家车和多如牛毛的运输公司。随着汽车的普及,也产生了很多的马路杀手以及大量的交通事故。据统计,近年来,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笔者在法院长期从事执行工作,通过对此类的执行,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并且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而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执行中的难中之难。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对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人身、物质、或其心理、感情等方面都给予了极大的伤害,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赔偿,那么惟一的平衡点就是通过诉讼,并最终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由于该类案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诸如当事人的态度、履行能力、保险理赔等问题从而造成执行难,致使大多数案件执行结果很难令申请执行人满意。截止目前,我院共有18件此类案件未得到执行,其中涉及个人8件、单位2件、保险公司3件、运输公司5件,涉案标的2028471元。
二、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1、此类案件的损害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案件执行标的比较大。
2、案件申请人(一般是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对立情绪都比较大。此类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创伤,这种情绪在所难免,所以案件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容易使申请人情绪失控,产生涉访、缠诉案件。
三、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中存在的困难:
1、肇事车辆参加保险的案件比较易于执行,反之很难。由于此类案件的执行标的都比较大,一般事故发生后,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有的肇事车主也因此家破人亡,如果肇事车辆没有参加保险,被执行人很难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
2、运输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规范,造成案件的执行不能。现在很多小私营运输公司只知道收取挂靠车辆的管理费,而不能提供有效、高质的服务,如不能及时为挂靠车辆办理保险手续、不能及时参与对事故的处理等,事故一旦发生,则能推就推、能躲就躲。甚至于有些运输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既没有固定资产,也无流动资金,一旦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时,其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义务。
3、协助执行难。此类案件在诉讼中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一旦判决生效,一般保险公司都会主动及时履行,但是有些案件在执行中需要保险公司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理赔款的,保险公司往往会推诿、拖延、刁难甚至于公然拒绝协助执行。而当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协助执行行为进行处罚时,又经常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预,使有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4、对农机、摩托车等车辆肇事的案件执行难。这一类案件中,肇事车本身价格低廉,驾驶简单,普及率广,但是这类车辆安全性能较差,驾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比较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大多数又没有参加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肇事者一般都是逃之夭夭,不闻不问,而且这一类案件的肇事人大多数在农村,经济条件都不会太好,所以对这一类的案件执行非常困难。
5、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肇事者一旦被刑事处分,尤其是肇事者被处实刑的案件执行难。此类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一般都正在服刑,其家属一般都觉得人都被判刑了,还要赔偿,又挨打又挨罚,所以对立情绪大,对我们的执行活动一般都不理解,也不配合,更不会主动履行了。甚至于有些被执行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就将财产转移、处分了,到执行阶段根本就无法执行了。
四、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执照发放的管理,加强对从驾人员的道路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尽量减少马路杀手的产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没有即时履行的肇事车辆尽量延长扣押时间,告知受害方及早诉讼,以便法院在诉讼中能及时进行诉讼保全。
2、交警、交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等非汽车类机动车辆使用的管理,对其上路、保险等应作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并要严格执行。
3、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一些小运输公司的监管,对其注册资本进行严格审核,对其经营活动严格监管,必要时可以要求其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迫使其提高风险意识,让其主动使公司的经营活动规范化、正常化。
4、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对一些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审理中应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肇事者能够在处刑前就主动赔偿。对调解不成的,应尽量查明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便于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5、通过加强沟通和法制宣传,让各家保险公司充分认识到我们执行活动的重要性,促使他们能够又快、又好地协助法院执行,对公然拒绝协助执行的保险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在处罚时,要多与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保监会等进行沟通、协调,让他们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少干预、多支持。(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王超纲)
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受害人又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但在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又单独提起嗣一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害方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涉及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必然采取中止民事诉讼的措施;仅当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应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第五条在案件的受理及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宜依职权追加原告参加诉讼;
对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受害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起诉权’,包括案由的选择权和被告的选择权,不宜依职权追加被告参加诉讼。但如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致其不能正确行使选择起诉权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不起诉的后果,受害人仍坚持不起诉其他人,或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认问题
第六条,在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不可推定,仅当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形,各加害人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加害人主观上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二人以上的行为共同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形成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其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各行为人视为共同侵权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提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加害人主观上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结合构成同一法律关系并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加害人虽无主观上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视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加害人主观上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根据不同原因,分别构成不同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并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共同侵权。当事人选择其一起诉的,应由该人就其致害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选择共同起诉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加害人及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加害人依此主张过失相抵的,无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院均可酌情区分不同情况减轻其赔偿责任。
损害主要由加害人造成的,法院应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可不减轻加害人责任。
损害主要由受害人造成的,法院应较多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可以:免除加害人责任。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经授权代表法人、其他组织履行其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乙,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1千伏以下的电压引起的电击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千伏以上,(含1千伏)的电压引起的电击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对于电力设施产权人或高压电危险作业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设施产权人或高压电危险作业人之外的其他致害主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十三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以雇主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在与雇主利益相联系的合理范围内,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雇主、其他共同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雇主承担责任的,有权代位受害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雇主与雇员约定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其约定无效。
第十四条劳动者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就工伤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向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享有代位求偿权。
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受害人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受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工伤保险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十五条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将义工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列为被告,由义工使用人或者受益人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为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下落不明难以获得赔偿,或者侵权人酌赔偿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由其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对相关公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发生原因偶合,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根据与该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监督、保护管理的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遭受人身损害的,监护责任不发生转移,监护人仍然要首先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于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予赔偿;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发生原因偶合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民办幼儿园、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之间订有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依合同约定处理。如无合同,对民办幼儿园、学校也应按过错原贝追究其责任。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问题
第十九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过错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可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一般伤害的赔偿是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经治疗恢复健康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致人残疾的赔偿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且致人残疾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抚慰金等项费用。
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其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抚慰金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压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甘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第二十四条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必要的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含轻伤)以上,以辅助治疗为目的,购买受害人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至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伤残等级与其劳动能力残值不一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乙
(二)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80-90%进行计算。
(三)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30—80%进行计算:
第二十九条间接受害人扶养费;是指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未出生的胎儿,视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赔偿必要的接受教育的费用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期限:
(一)被扶养人是末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
(二)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一般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月起计算二十年;间接受害人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间接受害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按受害人应尽的份额赔偿。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丧葬费是指因安葬死者遗体所支出的费用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的赔偿额一般不得高于3000元
第三十二条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虽未定残歹但以出院后尚须继续治疗为由仅凭医院证主张赔偿今后治疗费,依该证明不足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又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按医疗费的标准审查计算。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有赔偿必要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赔偿金由侵权人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判决侵权人定期支付乙但各项赔偿金额中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的,其各项赔偿金额原则上也应当由、侵权人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为履行判决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存在赔偿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与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采取定期支付方式将会实际增加当事人负担等项重大原因。赔偿权利人请求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诉前自愿就伤害赔偿达成的赔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三十六条前述平均生活费仍有统计的,按平均生活费计算;已代之以城镇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按可支配收入计算;可支配收入大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年收人的,应以年收人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损害赔偿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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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验伤费用的范围是怎样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7【法律意见】验伤费用先由受伤人垫付,事后可以向侵害人追偿。【法律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五章鉴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2、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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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生效赔偿基准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1交通肇事案件损害赔偿是划分事故责任后,由责任方投保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责任方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