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法律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1:05:54 327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派遣协议,劳动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用工单位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及数量限制,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动派遣单位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劳务派遣发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劳动生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一方面用工单位在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时,其自身的员工结构配置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而这种市场需求往往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并且具有多样化特征;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本身的劳动人员也可能由于自身因素暂时不能从事单位所指派的工作,而这种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对这种临时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单位从控制生产成本的角度往往不会调整自身的劳动力资源结构,而是选择从劳动力市场临时雇佣所需人员。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是其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派遣单位则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合适的职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过程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只需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给付相应的劳动,有关的用工单位则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管理,则是由派遣单位来进行的。因此,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始终不发生人事管理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是比较特殊的,对于被派遣的职工来讲,被派遣职工从事的是一些临时性和辅助性的工作,所以跟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虽然跟派遣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在派遣单位工作,一般用工单位跟派遣单位之间也会就派遣事宜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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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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