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1:39 173 人看过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省外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

(五)负责查处建筑劳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劳务队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八条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十条拥有砌筑、钢筋、混凝土、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有工民建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承担乡、镇、村三层以下,单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省外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向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第三章建筑劳务与分包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到2008年6月底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市场,完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功能,引导和鼓励建筑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促进劳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依法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和约定的义务。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筑劳务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完成,严禁劳务企业将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的专业和工种,按劳动部和建设部规定为土木作业等十三个分包类别和建筑企业自有职工中的关键岗位、特殊工种,并进行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对新设立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中的普通工人持证上岗率放宽至标准的50%,不达标部分在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一年内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存放施工工地备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岗前培训、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和方式、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定要求,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基本工作生活条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时管理制度的规定,保障劳务人员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劳务人员超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

第十九条建筑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格,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带资垫资。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企业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建筑劳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筑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入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建筑劳务企业应努力改善劳务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使用易燃和有毒的建筑材料,保护人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劳动、安全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或侵害企业合法权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2: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详解黑龙江省新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9月1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昨天,就学籍管理的热点话题,记者采访了省教育厅基教一处相关负责人。一人一号籍随人走据介绍,我省于2013年4月启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为了给电子学籍系统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撑,教育部门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我省学籍管理系统全国联网运行,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全国统一,终身不变;同时还确定了“籍随人走”的原则,学籍号从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伴随每个学生的各教育阶段,无论是入学、转学、休学等学籍变更,都采取“籍随人走”的办法管理。动态监管全程跟踪据了解,《细则》实行动态监管,对学生求学阶段实现全程跟踪。学籍内容除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
    2023-06-13
    45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黑工商发[2008]85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经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和调查,广泛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红盾信息网公示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倍安诺康”等19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复审认定“希波”等35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附件:黑龙江省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附件:黑龙江省复审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2023-06-07
    28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一、总则1、为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11~724-2003)等国家、省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3、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4、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5、工程竣工后各相关单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管理应按有关程序和约定执行。6、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
    2023-06-04
    25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一)计划确定的重点工程;(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三)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监理。第五条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第六条组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和固定场所;
    2023-04-22
    31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现有耕地,制止滥占、滥建等浪费土地现象,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农村(包括城镇郊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进行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农村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农村建设占用非耕地,由人民公社批准;占用耕地,须经公社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今后,农村社队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包括兴修水利、道路、植树造林)、修建生产性房屋、文化福利设施、举办社队事企业和社员盖房等用地,均需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国营农、林、牧、渔场在场界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一律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用地单位在申请核拨用地时,必须送交占用土地
    2023-04-22
    344人看过
  •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经2002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者省出资、融资的下列项目:(一)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二)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三)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直属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以下简称稽察机构),具体负责稽察工作。第四条省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工作。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
    2023-04-22
    250人看过
  •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发布文号:黑粮办发[2008]29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第9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的正式职工。二、相关规定(一)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从满工作年限1年、10年、20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或下一年的年休假:1、
    2023-05-03
    137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4]2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有效组织和协调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行动,保证食品放心工程的有效实施,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提出制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的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刘海生(副省长)副主任:赵杰(省长助理)成员:(按省直机关机构序列排序)王小溪(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晶川(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泽富(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徐敬琛(省商务厅助理巡视员)王大威(省卫生厅副厅长)刘凤凯(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刘玉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刘小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助理巡视员)李云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梁成军(省粮
    2023-06-07
    36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07〕35号发布日期:2007-8-27执行日期:2007-8-27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中三路建设成生态景观大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大庆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应的范围为:西端为庆虹桥,东端为中兴北街,全长17.4公里,路中心两侧各500米。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各项管理内容分别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中三路两侧规划以维护原有生态环境为主,适当的进行绿化,除城市总规划已规划的内容和产能建设外,在中三路两侧不得新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非生态景观建设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规划建设的,需报大庆
    2023-04-22
    304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厅、局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三条厅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承办处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处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第五条承办处室应当创造条件
    2023-06-10
    17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四章经济补偿经同意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承担中央直属用人单位
    2023-05-07
    47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构件混凝土换算(1)换算原因当设计要求构件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在预算定额中没有相符合的项目时,就产生了混凝土强度等级或石子粒径的换算。(2)换算特点混凝土用量不变,人工费、机械费不变,只换算混凝土强度等级或石子粒径。(3)换算公式换算定额基价=原定额基价+定额混凝土用量×(换入混凝土基价-换出混凝土基价)二、楼地面混凝土换算(1)换算原因楼地面混凝土面层的定额单位一般是平方米。因此,当设计厚度与定额厚度不同时,就产生了定额基价的换算。(2)换算特点同抹灰沙浆的换算特点。(3)换算公式换算后定额基价=原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K-1)+换入砂浆用量×换入砂浆基价-换出砂浆用量×换出砂浆基价式中:K——工、机费换算系数K=混凝土设计厚度/混凝土定额厚度各层换入混凝土用量=(定额混凝土用量)/(定额混凝土厚度)×设计混凝土厚度换出混凝土用量=定额混凝
    2023-06-26
    27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由工程建设律师分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范围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资质许可程序(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
    2023-06-07
    257人看过
  •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均等服务,合理引导,属地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六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2023-05-10
    20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关于车祸的案件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5
      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证明,如受害人系,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人与受
    • 黑龙江省建筑劳务分包是哪些,资质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26
      各类型企业如果要进行劳务分包需要满足一定的行业标准,也就是要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审核的标准国家有具体规定。通过对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的人数、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的多少、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的规模,可将其分为一级、二级资质标准,(或不分标准)。
    •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8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admin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602更新时间:2005-12-16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河市临江区入户政策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23
      已经实施了(是在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具体政策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
    • 黑龙江省龙泉市开车违章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交通违章法律规定需要哪些步骤?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07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