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8、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遗嘱是否无效
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的。
1、遗嘱无效
(1)只有一个遗嘱继承人,遗嘱无效,转为法定继承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被继承人可能不会把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遗嘱继承的方式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那么遗嘱将会无法实现,在法律上也不会保护这样的遗嘱。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分配财产。如果想把财产留给不属于法定继承的人,那么就没办法通过这份失效遗嘱实现。
(2)代位继承权不适用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因为遗嘱失效,所享有的继承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他们的子女、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并不享有代替父母或祖父母继承财产的权利。在继承人只约定给一个法定继承人时,法定继承人的晚辈无法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财产,但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获得一部分的财产。
2、遗嘱有效
(1)有多个遗嘱继承人,遗嘱有效
若被继承人将财产安排给了多个遗嘱继承人,那么即使其中一个或几个遗嘱继承人去世,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
(2)死亡继承人部分财产转为法定继承
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后,该部分的财产便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来安排,如果没有另外的遗嘱分配这部分财产,则会转为法定继承。
3、可另行订立遗嘱
在只有一个遗嘱继承人的时候,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先前遗嘱会自动失效,如果被继承人不想按照法定继承来安排遗产,则可以重新拟定一份遗嘱。若有多个遗嘱继承人,继承人也可以重新订立遗嘱分配财产。只要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所享有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三、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怎么去处理
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3、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只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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