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近日实施首例留置措施案
大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和监察调查。
四川实施首例留置措施案:副县长被留置24小时
日前,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大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某采取留置措施,成为我省首例实施留置措施的案件。
近期,遂宁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陈某违反党的纪律及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经初步核实,发现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1月4日上午9点,遂宁市举行了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并挂牌。会后,市监察委员会即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批准,依法对陈某采取了留置措施。在采取留置的24小时内,市纪委、市监委分别将党纪、政务《立案决定书》和《留置决定书》送达陈某工作单位,并通知其家属。
遂宁市纪委监委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努力做到法纪衔接无缝隙,监委一成立即高效履职尽责,挂牌即开工。“我们将找准定位履职责,整合工作力量、贯通执纪执法,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认真当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全力维护遂宁政治生态的绿水青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熊*东说。
留置一词来源于何处
翻查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并未发现留置一词。在人民警察法中,则有对留置的规定。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留置措施是否会替代双指、拘留和逮捕
众所周知,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双指”、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个人分析,“双指”和拘留,应该是被留置措施所取代而不复存在了,逮捕虽然在《决定》中没有体现,但仍然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只是仍由检察机关行使,即监察委员会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以更好地实现权力的相互监督制衡。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以后是否还将存在?由于目前监察委员会仅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纪委部门仍然独立存在,因此,从道理上来说,纪委仍然可以使用“双规”措施。但是,相信随着监察委员会的全面推进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建设,“双规”措施也将可能被留置所取代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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