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退出机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00:50:30 68 人看过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主要包括公开上市、并购或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

一、私募基金法律风险

1、上市退出的法律风险

借壳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选择一个好的“壳”,而愿意出售“壳”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经走投无路,在经营和治理方面无力回天,大股东才会愿意出售卖“壳”。为了让“壳”卖出一个更好的价钱,出卖方往往有可能隐瞒一些隐性债务,这就需要买壳方聘请各个领域的专业团队对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查清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说明私募基金通过借壳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壳的三年之后。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关键还是在于借壳成功之后对企业的整合与经营以及二级市场上股价的表现。

2、股权转让退出的法律风险

私募基金在实践中,为了更高效的退出并获利,通常会与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私募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71条,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自由转让股权的约定,只要将其约定纳入公司章程,该条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顺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来回购私募基金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约定其他收购事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与公司做出随时退出的约定。如有约定,必须在《公司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外。而私募基金与企业管理层约定的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时间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如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锁定期内,则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回购条款的无效,等锁定期过后,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

3、清算退出的法律风险

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失败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资本金。其中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而非破产清算则根据企业的性质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点,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即在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能够优先获得该企业的清算价值,保证自己最大程度能够回收初始投资。但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7条规定了公司财产清算偿还的先后顺序,且在这中间特定财产的债权人还可能行使别除权。为优先清算权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允许合营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规定。另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因为资产申报、审查不实而漏掉的债权债务等。

二、私募基金有哪几种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

3、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

4、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

三、股权变现的方式

1、股权的变现,即投资者出售其持有的权益资本以收回投资,同时实现投资收益的一个过程。它通常有以下七种退出方式,即股权转让,新三板退出,IPO,清算,借壳上市,回购以及并购退出。

2、其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国有股回购是指公司将发行在外的国有股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回来或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的一种股本缩减方式。其主要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回购或剥离资产回购。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的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用拍卖形式,其实拍卖也可以作为社保基金变现国有股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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