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百度文库关于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52:04 109 人看过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王迁教授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在接受本报采访中,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有感于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涉及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从现在的材料来看,还无法得出百度是否侵权的结论。众作家维权的前景,看来并非雄鸡一唱天下白。

Q1

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回答: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度文库的性质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所称的信息存储空间。根据该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在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的情况下,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规定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审查,只要求其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Q2

同样涉及间接侵权,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事实认定,是否可借鉴视频网站?

回答:对于专门对视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而言,判断其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或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是相对容易的。这是基于两个原因:

首先,对影视剧正片,影视公司作为专业制作者,授权一用匿名用户上传至网站供他人免费欣赏或下载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只要该影视剧的信息(如影视剧片名、海报等)足以使业内人员知道这是未经许可上传的,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删除,就可以被认定为实施了间接侵权。我国法院已在许多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的案例中确认了这一点。

第二,对于视频分享网站而言,要准确定位侵权影视剧、防止侵权影视剧上传相对比较容易。这是因为影视剧的正片均有一定长度。如果权利人向视频分享网站发送了通知,告之自己某部影视剧被用户未经许可上传,则视频分享网站将符合特定长度(如40分钟以上)、片名中包含特定关键词的视频列入过滤名单,即可以基本做到准确地屏蔽这部影视剧,而不伤及无辜。

第三,由于绝大多数影视剧权利人不大可能许可一个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中免费上传影视剧正片。如果视频网站专门设立电影、电影剧栏目吸引用户上传视频,则可被认定具有引诱用户未经许可上传影视剧的意图。

相反,百库文库中的内容是文字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的情况远较影视作品复杂。

Q3

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在哪里?

回答:有大量文字作品的作者主动将文字作品上传至网络。许多知名小说就是由作者首先在网站论坛中发表的。如台湾著名作家蔡智恒(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就是由其主动上传至BBS发表的。著名作家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也是首先在网络上发表的。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其次,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第三,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

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的难度要大。

Q4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解决之道在哪?

回答:我个人认为,权利人和百度应当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交换与合作机制。

如果权利人组织(如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百度提供其会员作品的具体信息,如小说名称、长度和数量充分的文中关键词(当然,这些作品都应是会员作家明确表示不愿意在网络中免费传播的),百度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用户上传的文字内容进行甄别,较为准确地定位并剔除这些会员作家的作品,从而较为有效地阻止侵权内容的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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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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