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0:02:21 68 人看过

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标准

于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著作权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其他网站进行转载、摘编;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何区别

根据法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这才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与采用的传播媒介并没有直接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6: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文章
  •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3109:23:15某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某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知初字第529号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某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xx,某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xx,某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大学,住所地某省武汉市武昌区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xx,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大学侵犯影视作品《即日启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此,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某大学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2023-06-08
    458人看过
  •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2023-06-13
    75人看过
  •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上诉人**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国际网络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国**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5-04
    434人看过
  • 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授权书
    著作权许可授权书广州市++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我同意授予贵司关于(请列明作品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1.全文及所有的图;□2.封面、序、跋、目录,图幅;□3.部分内容(从到,共字,图幅);□4.影像资料完整段落,片长;□5.影像资料片段,第章节/段落,片长;□6.其它。□本授权书于作者签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到年月日为止;□2.到本站终止服务为止。□我保证本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保密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问题。若发生以上侵权、泄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我负责。作者签名:签名日期:
    2023-06-08
    269人看过
  • 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信息传播发达的今天,各种侵权行为也在网络上发生,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信息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成为维权的关键。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在信息传播权侵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认定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来说,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
    2023-04-30
    423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复制既包括以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抄写等(我们可以称为同形复制),也包括以与原件完全不同的形式再现作品的行为,如将工程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的工程模型或建造成工程(我们可以称为异形复制)。狭义的复制仅指同形复制。无论是同形复制还是异形复制,其作用都在于使人们可以欣赏到原作以外但又不丢失原作所载信息量的作品。所以复制的本质功能在于再现原作,能够再现原作的行为均为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作品上载以后,人们通过计算机欣赏作品所获得的信息量不会比欣赏原件获得的信息量少(美术作品可能例外,比如运笔、着色等不如欣赏原件感受真切,但这种信息量的减少,与人们欣赏同形复制件信息量减少的程度应该大致相同)。就数字化作品的上载而言,上载在ISP的计算机系统内产生了作品的备份,并通
    2023-06-07
    434人看过
  •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如何维权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如何维权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除涉嫌侵权
    2023-06-13
    123人看过
  • 热播影视作品遭网络侵权
    今年4月初,乐视网对外宣布,其拥有网络版权的电视剧《潜伏》遭到多家视频网站盗播,乐视网方面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6日举行的2009中外企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介绍,网络著作权案件已成北京市法院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甚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近三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陈锦川列出了一串数据: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案件66件,2006年这一数字为85件,2007年增至400件。2008年上半年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4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或者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1304件。受理的案件焦点相对集中。陈锦川分析案件后发现,侵权纠纷多集中在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等方面。视频分享网站,是指基于Web2.0技术基础上的主要提供视频的交互式网站。网友可将自己喜欢的视频上传到网站,网站通过上传程序选择设置,对视
    2023-06-08
    53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第五条
    2023-08-17
    361人看过
  • “3W+H”读懂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What(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特征是:交互式传播。(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二)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二、Who(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谁所有)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权利为谁所有,同时也要明确是专有还是非专有,也就是独家还是非独家。如果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那么就属于著作权人所有。三、Where(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
    2023-06-19
    338人看过
  • 网络传播违法信息:包括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网络传播赌博、网络传播暴力恐怖等。
    网络犯罪具体行为包括:病毒传播、设置逻辑炸弹、非法入侵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盗用上网账号和信用卡数据、网络敲诈、侵犯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利用网络散发虚假或恐怖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等.一些通常被认为不可能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等直接针对人身的犯罪,现在也有人透过网络途径间接实施.黑客侵袭、内部人员攻击、计算机病毒蔓延等种种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攻击方式,均会造成网络秘密信息的泄露,破坏网络资源的正常使用以及信息系统的瘫痪,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针对网络系统实施攻击的行为,就是人们俗称的“网络犯罪”网络违法行为怎么处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犯罪的法律后果和普通犯罪后果一样,根据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的一些严重行为,如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发布违法犯罪活动、销售枪支弹药或黄赌毒等信息,不但会有处罚金的判处,情节严重者,还会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中华人民
    2023-07-09
    349人看过
  • 宁夏:24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审结
    2009年6月30日、7月13日,银川晚报连续两次报道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银川市24家网吧(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事。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一系列案件已于近日全部审结。记者了解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系宁夏自治区区法院首次受理。经初步审查,所受理的24案中有3案系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主体资格;部分网吧(公司)存在隐名投资人及股份私下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易确定,案件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为做到既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有利于网吧的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在案件审理中,办案人员按照调解优先、全程调解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在当庭调解暂未奏效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调解工作,重点做被诉侵权网吧(公司)业主情绪的稳定和法律认知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办案人员先后调解并执
    2023-06-05
    300人看过
  • 民法典如何认定网络信息传播侵权,如何防范网络侵权
    一、民法典如何认定网络信息传播侵权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如何防范网络侵权(一)保留证据(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023-06-17
    462人看过
  • 网上传播摄影作品被诉侵权
    上海T文化公司是当红女星范XX与黄XX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享有对该作品的全部版权。T文化公司在起诉中称,2010年4月,其公司发现在雅虎网上擅自使用并传播上述摄影作品中的照片,并插播商业广告。记者发现,除本案外,T文化公司还同时起诉了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杂志社有限公司。T文化公司表示,发现三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后,该公司已经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委托律师发函主张权利,而三被告却置之不理。T文化公司分别将三被告诉至法院。目前,该三件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06-08
    80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信息网络传播权(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network)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更多>

    • 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诉讼标准是多少?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11
      法律没有强行规定过赔偿标准,不过,侵权人可以按照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给自身造成的实际损失索赔,如果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按照对方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取得的非法利益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是可以自行协商确定的。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怎么写上诉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7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
    • 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是如何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0
      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2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0
      “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也有两个突出特征: 其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也被称为“按需传播”; 其二,交互式传播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假设某一服务器上存储了100部电影,可允许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