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确认追加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时,要严格审查其主体资格和与审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确认确与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加为仲裁第三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对于应当承担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时,应在裁决书中明确、具体地写明仲裁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案件中,遇有难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及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
附件: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6月4日劳部发〔1996〕196号)(略)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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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是否有第三人的问题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08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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