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需满足哪些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5:10:50 373 人看过

一、股东代表诉讼需满足哪些要求

1.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时;

2.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怠于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

3.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和公司一样。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在哪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在: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n(一)检查公司财务;\n(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n(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n(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n(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n(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n(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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