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什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20:34:42 467 人看过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综上所述,关于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的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项目用地”),均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按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根据逐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若干规定如下:

一、对原使用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暂不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下列新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除涉外用地之外,暂不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一)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商业用地;

(二)非商品房住宅区内的商业网点配套用地;

(三)公园、风景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

(四)政策性扶持的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用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联营企业)独资兴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项目等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六)《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计划立项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1994年内按原规定征用、划拨的土地;

(七)工厂企业利用原址土地为本企业职工建造住宅的;

(八)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用地。

三、除本规定第二项所列范围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一)商业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二)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

(三)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的;

(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包括联营、合作)的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

四、在市中心一级地段范围的商业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在1994年5月1日前,已与投资者签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并需在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区政府另行处理。

五、对属于市批准的用地、外资项目用地以及开发经营外销商品房的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市土地局办理。其余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手续,市土地局可委托各区规划土地局办理。浦东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理。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为:

(一)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土地、商业等项目用地(除涉外用地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均按《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办理。

(二)各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四)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和内资开发经营外销商品房项目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三废企业治理和特困企业搬迁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回,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办理。

此外,出让地块的动迁、安置、配套等补偿费用,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七、下列重要地区、重要路段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黄浦江以西、金陵路以北、河南路以东、苏州河以南地区;西藏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路以东、南京路以南地区。

(二)斜土路以南、漕溪北路以东、中山南路以北、天钥桥路以西地区。

(三)豫园风貌保护区;龙华烈士陵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范围。

(四)虹桥、漕河泾、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

(五)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规划区域范围;铁路上海站、铁路浦东客站、铁路第二新客站、真如站、漕溪北路市郊客站规划区域范围;罗泾、金山嘴、外高桥港区规划区域范围。

(六)地铁一号、二号线及沿线车站,规划批准的其他地铁线(包括有轨交通)及车站;黄浦江大桥、隧道和城市道路、郊区主要公路的红线及两侧绿化带控制线;规划高压线走廊、重大交通设施规划区域范围、大型市政管线控制区域范围、大型市政规划用地。

(七)公园、外环线内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有关部门正划定的蔬菜保护区、绿化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所指的规划城市化地区为:

(一)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

(二)经市批准确定的地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0: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保护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有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法律责任和附则这七方面的内容。这是使用国有城镇土地和集体土地时要参考的大体方针,我国的土地制度实施的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所有权一直是国家的。一、房子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怎么办第一种情况: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没有土地证,可以在房产证下来后到土地资源局自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我国贯彻的是“房地一致”的原则
    2023-06-21
    41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分哪些
    耕地的种类耕地又可分为五种:(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轮作地;(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从地属上又分为:常用耕地: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土地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和虽然土地条件较差,但能正常收获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用耕地。常用耕地作为中国基本的、宝贵土地资源,受到中国《土地法》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占用。临时性耕地:又称“帮忙田”,是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
    2023-06-15
    47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2023-05-31
    42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的内容
    土地证上的“四至”是指建筑基地或耕地四周跟别的基地或耕地分界的地方。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开发区通过审核并公告后,应落实四至范围,以防止开发区四处“漂移”和变相扩区,从而达到合理控制开发区用地规模的目的。因此土地使用证上没有四至是指没有建筑基地或耕地四周跟别的基地或耕地分界的地方,或者是没有落实到位。建议持证到发证机关请求更正。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1]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3、备注。4、变更记事。5、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进言修改土地法经济参考报8月4日刊登的文章《周天勇进言修改土地法》
    2023-07-13
    135人看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规定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可以把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或者用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收取租金、股权分红等收益。第三百四十条又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地性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流转最好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遇到纠纷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2023-04-13
    44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因挖、塌、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土地复垦。;没有复垦条件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分批实施,由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务院授权的
    2023-05-31
    39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什么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4-13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3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3-31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3-31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