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变更10%之内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9 04: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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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结算中,如涉及到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超过了原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则无需再次启动公开招标程序。
然而,在此范围内,实际工程量增减可以视作签证或者是增补、变更等项目费用。若工程量增量超出了原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也不必重新展开招标流程,只需要在原先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格并得到贵公司的认可情况下,签署补充协议即可解决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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