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立与内乡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7:20:23 56 人看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南民终字第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立,男,1961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郊区李楼乡太平村。

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洛阳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南阳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山,任该公司付总经理。

原审被告贾正奇,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菊园小区。

上诉人郭建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1999)内法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所欠郭建立货款33460元,转由本公司业务员贾正奇偿还,三方转帐行为有效。后由原告以水泥抵付了郭建立的货款33460元,在原告向贾正奇追要欠款时,贾称款已付郭建立,拒绝付款,三方遂发生讼争。据此,原审认为,三方转帐关系成立,在原告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郭的货款转回厂里,对造成自己损失33460元的行为,有一定过错。故判决:被告郭建立返还原告内乡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款334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1999年4月15日)按日万分之四计付滞纳金,诉讼费1350元,原告负担250元,被告郭建立负担1100元。

郭建立主要的上诉理由:原审认定上诉人不当得利的事实错误,上诉人并未收到两笔货款,债务的转移并未实现,因此,上诉人经水泥公司领导查证落实后,拉走的水泥属正当的债务清偿,贾正奇举不出履行债务的证据,因此,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依法驳回水泥公司对郭建立的诉讼请求。

水泥公司答辩称:三方协商转帐后,上诉人给水泥公司出具收到货款条,说明上诉人与水泥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灭失,然后,上诉人又向水泥公司主张债权,并实际拉走水泥抵欠了货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判处理正确,请求维持。

贾正奇答辩称:欠水泥公司货款属实,但已与郭建立债权相抵,债务转移后,我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清结后,条据已销毁,故该笔欠款应由郭建立承担。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郭建立与被上诉人内乡县水泥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被上诉人贾正奇系水泥公司业务员,1997年元月7日,水泥公司因欠郭建立货款33460元,经郭多次追要,由于水泥公司当时资金困难,无力偿还欠郭建立货款,经原任经理曹彦红与郭建立协商,让郭向公司业务员贾正奇要款(贾欠公司销售水泥款未收回),郭称不认识贾,后经时任水泥公司付书记的贾正石(贾正奇之兄)说合,郭建立接受了转帐意见,随即郭建立书写一份收到水泥公司货款33460元的条据,内容为:领到财务现金33460元整,领款人洛阳市东华经营部郭建立,97年元月7日。次日,水泥公司原任经理曹彦红在该条据上批注:抵贾正奇水泥欠款,元月8日。事后郭建立持该条向贾正奇追要货款,并将该条交给了贾正奇,贾接到条后即去公司财务上查帐,并将该条据交给了公司财务处。诉讼中,贾称由于年底资金紧张,无钱偿还,即给郭建立书写一欠条,事后又逐步还清了欠郭建立之款。

贾正奇接到郭建立出具的收到条后,交给了公司财务。1997年元月29日,水泥公司给贾正奇出具一份收款收据,内容为:今收到贾正奇33460元,系付洛阳大酒店经营部料款抵贾正奇水泥欠款,票号为0015341号。

1997年4月22日,郭建立又找到水泥公司,称贾正奇一直未向自己付款,要求水泥公司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水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洛阳华东经营部货款33460元,经曹经理和贾书记说让转给本公司推销员贾正奇,货款让贾正奇支付,因贾长期不还,特证明转帐作废,所欠货款再转入洛阳华东经营部,郭建立,97年4月22日,同时,经征得经理曹彦红同意后,公司财务领导刘天玉在该证明上批注:同意转帐,刘天玉,97.4.22。

1997年4月30日、8月31日,郭建立分二次从水泥公司拉走水泥折款33460元,清偿了原欠郭建立的货款33460元,水泥公司向郭建立清偿债务后,向贾正奇要款时,遭到拒付,遂发生讼争。

本院认为:内乡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欠郭建立货款属实,水泥公司将该欠款转由贾正奇偿还,在三方转帐过程中,贾正奇虽未到场,但其兄贾正石代理了其行为,事后又得到了贾正奇和郭建立的认可。郭建立直接将领款条交给了贾正奇,说明了三方之间转帐关系成立,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后郭建立与水泥公司的债务即行灭失,但水泥公司在贾正奇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不予核实,仅凭郭建立单方陈述,又将该欠款转入水泥公司,并将原欠郭建立之款以水泥清偿,对贾帐至今未作处理。故对形成的不当得利之债,水泥公司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其利息的请求及原判滞纳金的给付,本院不予支持。郭建立为此所得到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造成水泥公司为一笔货款重复支付。因此,从目前证据看,郭建立属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所得利益。上诉人诉称,本案不属不当得利,债务的转移贾正奇未履行,上诉人并未实际得到清偿,由于郭建立将97年元月7日的收到条交给了贾正奇,贾正奇凭收到条在公司财务上入帐,冲抵了其欠公司的销售水泥款,至于贾正奇是代水泥公司向郭建立偿还债务,双方陈述不一,均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无法认定。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对滞纳金部分应予变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决为:上诉人郭建立返还被上诉人内乡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款33460元,本判决生效后30日履行完毕。

一、二审诉讼费计2700元,上诉人郭建立负担1700元,被上诉人内乡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宜山

代理审判员张明恒

代理审判员王晓峰

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梁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21: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某水泥厂与某集团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某水泥厂与某集团公司、某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基本案情】1985年至1998年某水泥厂为其扩建五号窑工程先后使用国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825万元、特种拨改贷资金2500万元、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1400万元。五号窑工程于1993年底竣工,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五号窑分厂(非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五号窑分厂)。1998年6月1日,五号窑分厂实行分立,成立秦达水泥厂。1997年1月21日根据某水泥厂的申请,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国家建材局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暂由国家建材局作为出资人,1999年10月7日改定由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2000年4月21日建设经营性基金委托贷款转为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2000年1月14日,秦达水泥厂向国家建材局企事业改革司申请将其前身某水泥厂五号窑扩建处(以下简称五号窑扩建处)所贷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2500万元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2003年3
    2023-06-05
    82人看过
  • 上诉人平舆县天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
    上诉人平舆县天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天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中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平舆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住平舆县古槐镇解放路161-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杨埠镇洼张村委预制厂。法定代表人柳天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彭国富,该厂法律顾问。上诉人平舆县天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舆县天宇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庆,被上诉人平舆县杨埠镇洼张村委预制厂法定代表人柳天印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经销售商吕中立之手于2009年4月8日
    2023-06-07
    213人看过
  • 如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如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没有发起人,就不可能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本。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极为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该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最基本的限额。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2023-04-14
    371人看过
  • 如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没有发起人,就不可能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本。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极为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该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最基本的限额。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
    2023-02-13
    234人看过
  • 高某因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高新区大公馆怡然小区8-16号。委托代理人李玉盛、杨志勋,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支路阳光小区8-6-7-1号。委托代理人叶军,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系从事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户,欧某系从被告高某处购买废金属然后转卖他人的个体户。2004年,双方开始业务往来。2005年3月28日,高某向欧某借款56000元,并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同日,欧某通过建设银行又向高某的银行账户存入40000元。2006年1月12日、13日和同年5月21日,
    2023-06-05
    142人看过
  • 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8-23当事人:花敏先、刘增娣法官: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03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03号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洋淀1号。法定代表人刘增娣。被告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花敏先。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调解解决了此纠纷为由,于200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2023-06-07
    35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怎样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2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 不当得利纠纷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3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8
      范本如下: 第一条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_________住所:_________住所: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
    • 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4
      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4、有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5、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不同点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03
      股份公司分红只能按照实缴比例分,但是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其余约定。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只能按照法定方式,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