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人意外死亡,债务由谁承担
首先,关于遗产继承人偿还之责任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自然人去世之后所留下的债务,应由其遗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偿还。
然而,即使在所有遗产都已用于偿还了债务之后,若尚有余下的遗产存在,那么这些余下的财产将由受益者即继承人继承。但是在此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全部的遗产也无法完全清偿未结清的债务,在已经动用到遗产进行偿还之后,对于剩余的未还欠款,继承人并不具有代为偿付的法律义务。
此外,当涉及到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以及遗赠的情形时,我们需要遵照现有规定,由法定继承人负责清偿继承人依法应该承担的税款以及债务;而对于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这一义务则落到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身上,他们必须按照其所获取的遗产占比来逐一进行偿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贷款人过世后家属需还债吗
需要具体分析借款人是否留下任何遗产或其家庭成员是否接受了此类遗产。
首先,假若借款人确实在离世后遗留下财产(如房产、车辆等),相关债权人将有权优先以这些资产抵充其所负债务。关于遗产分配比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需先行偿还应缴纳税款及其他合法负债。若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剩余部分将由继承人自行负担。
然而,倘若继承人选择拒绝继承并承担父亲/母亲的债务,则无需再承受还款压力。
其次,如果借款人生前无任何财产可供后人继承,那么其家庭成员通常是不需要对其原有的贷款负责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家庭成员可能会出于亲情原因,主动提出帮助偿还一定比例的负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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