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育有三子,因家境贫寒,二儿子李某与姚某结婚,并“入赘”至姚某家中。2021年李某发生工亡获赔820000元,但因姚某只分给了邓某一万元,所以邓某将她以及两个孙子告上法庭,庭审中姚某还申请将自己的父亲追究为了第三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姚某分得255216元,邓某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各分得120000元。
岳父有权分女婿的死亡赔偿金吗
此案中姚某作为李某的妻子,邓某作为其母亲,小明和小天作为他的儿子都是属于他的近亲属的,而工伤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就包括近亲属和有扶养关系的人;所以他们都是有权利分割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的。
但是姚某的父亲老姚,即便李某入赘到了他家,他作为岳父也不属于李某的近亲属;而且他与李某签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李某并没有实际签字,所以协议对李某是不生效的,因此李某也无需按照协议的要求赡养他,因此他也不属于李某的抚养人,因此他是无权获得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的。
死亡赔偿金可以当遗产处理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遗产是指死者生前获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后才获得的,而且给付的对象也不是死者本人而是其近亲属和被其扶养的人;所以死亡赔偿金当然不可以当做遗产来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类型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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