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9:21:00 464 人看过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和现状

死刑复核作为特殊救济程序“可以看作是对死刑案件所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监督程序。”[①]死刑复核程序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护一个被告人免于为同类所杀害的最后底线。我国现阶段不废除死刑,但是通过死刑的相关程序来限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也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内容。但是与死刑的处罚和执行联系最密切的一项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却不尽如人意。正如有评者所说:“尽管刑事诉讼法与刑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但可以说它是所有法定程序中执行最差的一个程序。自从“两法”颁布以来,死刑复核程序从来没有被认真执行过。对于绝大部分死刑案件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早已名存实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我国诉讼法学界的许多学者一再呼吁严格依法办事,但死刑复核程序仍然未能正常履行。”[②]

1976年粉碎“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1978年底至1979年初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彻底的拨乱反正,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随后不久,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刑事基本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还同时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第13条也明确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它意味着把死刑的核准权限一概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这部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却从来没有被认真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0: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死刑复核权下放和回收前后
    “控江路事件”1979年9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通民警制止一青年抢夺一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5个半小时之内??这些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内掷石块,任意阻拦、推翻农民的菜车,乱抛蔬菜,抢夺过路群众的手表、皮包、皮夹,侮辱妇女。法律界称之为“控江路事件”。它和同期发生在北京、广州等地的一些类似案件一起,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催化剂之一。云南杜*武案1998年4月22日,云南昆明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波与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湘在一辆警用车内被枪杀。案发后,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武被列为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因遭到刑讯逼供,杜*武被屈打成招,并被一审判处死刑。杜*武提出上诉,鉴于该案存在证据不全、刑讯逼供等疑点,云南省高院于1999年11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杜*武死缓。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个特大杀人盗车团伙。
    2023-04-21
    195人看过
  • 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决定将死刑复核权[1]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全面回收,对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切实保障人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这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就是争论的焦点。本文拟对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和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促进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我国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中,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即我国是否应当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反对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无权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2023-06-11
    342人看过
  • 收回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
    之所以强调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是因为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面临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一方面法学界普遍要求减少或者废除死刑;而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强烈呼吁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对贪官污吏判处死刑。在这个历史的关头,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为了减少死刑甚至从司法实践上废除死刑,那么,这样的改革可能会引起民意强烈反弹。所以,我们必须注意此次司法改革的弦外之音。重视司法改革的民意基础,不是要求司法机关根据民间舆论进行裁判,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充分注意法律中所体现的民意价值。在我国宪法体制内,司法机关不能修改法律,法律的修改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并且根据议事规则,作出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
    2023-04-22
    465人看过
  • 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
    一、死刑复核的目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死刑复核是两审终审制度之外的一种特殊程序。说它特殊,就特殊在它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级,不开庭审理,但却可以改变一审或二审的刑事裁判。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没有死刑决定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死刑裁判,由上一级审判机关进行复审核准的审判程序,其目的是从事实和法律上监督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并从诉讼程序上保证统一适用刑法规定的死刑[①],以贯彻“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但是,现行的死刑复核的制度设计却未必能把好最后一关。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还不是一种真正的诉讼程序,而是上级法院进行的一种内部复查程序,所以它不考虑甚至排斥控辩双方的参与,不认可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用死刑复核程序拦截冤假错案,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防止错杀、滥杀,只是立法上的一个良好愿望。二、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的问题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刑罚,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
    2023-05-05
    237人看过
  • 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刀下留人
    一、由恋爱受阻引发的命案葛-兵与被害人是初中同学,从中学起就非常要好,后来一起到北京打工,并且同居。葛-兵曾几次到被害人家中求婚,均遭到拒绝,被害人的父母每次都把他带来的东西扔到门外。在女方父母的压力下,女友提出分手。2007年3月2日,葛-兵从北京回到河北省万全县某村,把王某从家中叫出,得知事情没有回转余地后,两人决定一起死。“活着不能在一起,那就死在一起。”因为女友的家里不同意他们的婚事,21岁的葛-兵和女友做出了这样的约定。葛-兵用匕首刺向王某,致王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葛-兵割颈、左腕等部位自杀未遂。就这样,深爱的两个人从此阴阳两隔。2007年12月16日,葛-兵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二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高院向最高法院报请核准葛-兵死刑二、经过复核后的“起死回生”“生死判官”肩上的责任用千钧重担都无法形容。最高院刑三庭
    2023-06-01
    380人看过
  • 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过程及意义
    (一)统一收回过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安状况基本稳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我国政府也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的制度已大势所趋,刑事诉讼法界对此呼吁已久。2004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的要求提出改革,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向全党发出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的目标、原则、要求和时间安排等,重申在死刑问题上的一贯政策。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23-06-11
    377人看过
  • 最高法什么时候收回死刑复核权
    一、最高法什么时候收回死刑复核权1.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恢复并行使了对死刑案件核准权;2.死刑复核权,即在针对被告人大规模量刑时,由具有相应权力的人民法院进行严格的复核,以最终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以及是否执行死刑的必要程序性权利。这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专属权限。长期以来,死刑核准权一直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独家掌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最高法院类案同判要求有哪些在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原则的含义明确为:一经确认待处理情形与某一具有指导意义的情形属于同类案件,那么首先
    2024-07-28
    254人看过
  • 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
    《瞭望》:请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半年多来死刑复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姜*长:从这半年多时间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死刑复核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核准程序,不仅核准工作本身需要一个办案周期,而且各高级法院将案件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过程也需要时间。从今年1至7月的收结案情况来看,报核和办结的死刑案件逐月增加,已经处于正常状态。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在很短时间过渡衔接到位,没有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和上下级法院的密切配合是难以做到的。从办案效率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一批报核死刑案件,基本上是在三个月内结案,案均复核时间60多天。从复核结果来看,核准率逐步有所提高,说明随着死刑标准和尺度的进一步统一,报核案件质量在稳步上升。总体上说,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运行是
    2023-06-11
    189人看过
  •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不是免死刑了
    一、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不是免死刑了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不是免死刑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判死刑的人有权申请再审,但再审不意味着免除处罚。如果再审确定被告无罪,将会撤销原判并补偿其受到的刑事迫害;如果再审后仍然认定被告有罪,一般会按照法律规定对罪犯进行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总结:再审只是对原判的重新审判,无法让被判死刑的人免于处罚。只有在再审中证明被告无罪,才会撤销原判并进行相应的赔偿。二、死刑复核特点死刑复核的特点有: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三、死刑复核程序完成后多久可执行死刑复核程序完成后七日内执行。死刑复核是指人民
    2023-11-09
    399人看过
  • 从“死刑复核权”收回看中国法治进步
    2007年1月1日起,被“下放”27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舆论普遍认为: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死刑复核权“下放”由来,起因于“严打”需要由于死刑复核权下放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多年来,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死刑复核权为什么要下放?又为什么要重新收回?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就要从27年前的一段往事说起。据法律界权威专家介绍,1979年,“文革”刚刚结束不久,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公检法司秩序成为当务之急。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而,就在“两法”通
    2023-06-11
    70人看过
  • 判处死刑复核应该怎样收回?
    一、判处死刑复核应该怎样收回?判处死刑的复核程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后收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二、死刑复核的方式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
    2023-06-16
    60人看过
  • 收回死刑复核权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死刑复核权收回本身的司法、人权意义不容小觑,更重要的是,这一招妙棋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近日,多位受访的法学专家向记者表述了上述乐观看法。死刑复核:开不开庭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是铁板钉钉,但复核权归位后,复核程序将如何进行还多有疑问。在多数学者看来,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更多地具有行政审批的色彩,建议未来的死刑复核改为开庭审理,让律师参与诉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对质,这也是所谓的诉讼化改造。而诉讼化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开庭,律师都没法当庭辩护,法官连被告人的面也见不着,这样不是很慎重。如果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还按照以前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的话,一个非常宝贵的司法改革机会就会浪费掉。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
    2023-04-22
    169人看过
  • 高法拟收回死刑复核权慎用死刑符合立法精神
    2004年11月18日上午,刚从财贸学校毕业的赵海英、余晓琴、朱光美等三人因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自2002年陕西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近期河北又爆出聂树斌冤杀案,再一次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逼上浪尖。可是,已成社会共识的收回大势,为何迟迟不见最高法院大权独揽呢?身处漩涡中心、一再表示正在考虑收回的最高法院到底苦衷何在呢?3月26日至27日,一个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对策的研讨会在京召开。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联合主办,北京各大法律院校的多名学者、国家有关决策部门的专家与会,全面研讨收回的应对方案。虽然收回是一句话,但收回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
    2023-06-11
    449人看过
  • 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
    2023-04-22
    14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复核收回死刑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0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
    • 如何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权?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2-09
      最高院已正式组建了3个专职死刑复核权的刑事审判庭,每个新增刑庭的主要负责人已上任,从全国各地方法院抽调的300余名法官也已先期到位。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时至少会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 死刑复核收回名词解释?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4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
    • 死刑复核的方式是什么,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死刑复核的方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
    • 什么叫死刑复核案复核消费就是重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1
      发回重审,是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