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第二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裁员的限制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一)、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企业可以进行经济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所发生所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三)、裁员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达到这两个标准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否则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四)、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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