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资料审查;实地考查;
(三)审批机关核准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作制的职工;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二)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申请材料:
(一)送审报告或请示;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持组织机构代码。);
(四)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五)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六)企业劳动合同样本(或范本);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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