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承包商很难接管项目,所以他们特别珍惜项目,这很容易形成一种必得的心理。这种心理促使对合作伙伴诚信调查的忽视,往往会导致工作拿不到钱的结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非常重要。合作伙伴的信用能力对承包企业的权利实现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合作伙伴的情况,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东构成、企业声誉、是否有违约记录、对外负债、主要固定资产现状、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监管等。二、审查建设程序部分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建设方建设意图超出审批范围。如果承包商不要求匆忙建设这个项目,很可能会陷入困境,给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碍。比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发包人想建五层以上。这样,如果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意图建造,在建设过程中很可能会被规划部门勒令停工,承包人必然会陷入僵局。再比如,规划部门规划建设五层,这样,如果承包商按照发包商的意图将建筑建设到五层以上,工程事后被城建规划部门责令拆除,承包商很难主张五层以上的工程款。第三,请专业人员把合同关起来,这是承包商实现权利最重要的凭证。合同是否规范,表达是否准确、严谨,对承包商来说非常重要。有些人经常认为施工合同是格式文本,没什么好玩的。其实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建设部推荐的格式文本是为了方便和规范双方订立合同,但格式合同中有很多条款可供选择,有些条款是空白的,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签订合同时,必须特别注意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完善施工手续相当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人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一个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是被动的。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完成手续。例如,工程图纸设计的变更、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更,必须由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签字。
拖欠工程款如何有效防范
深入调研,审慎决策,防患于未然
一是在投标前要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重点考察项目的合法性、业主的信誉及资金到位情况,避免盲目上马。对信誉不可靠、风险大于效益、技术上无把握的项目宁可放弃也不贸然行事。二是坚决杜绝没有合同的工程项目,决不轻信业主的任何口头承诺,一切以合同为准。无论工程大小、工期长短,也不管与业主的关系多亲密,只要工程上马,就必须签订合同。三是认真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及早排除一切风险因素。重点对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及其违约处理作详细说明。严禁许诺垫资施工。在签订大型项目合同时应进行法律咨询,或进行有关公证,防止出现漏项或不公平条款,确保合同的履约及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四是尽量避免二手以上的合同,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层层克扣。五是及时做好合同及各种原始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归档工作,以备随时核查。
强化管理,严谨操作,提高全员防范工程风险的能力
施工期间,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认真做好工序验交及签证工作,决不给拖欠工程款留下任何借口。对施工中因业主原因引起的停工、窝工,以及因隐蔽工程等不可抗力而带来的损失,也及时由业主及监理人员签证后备案,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提出补偿。另外,在施工中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工程进度款,从源头上杜绝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其次,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和项目进行考核时,不仅要看结算收入多少,还要重点考察到账收入情况,把到账收入与其工程项目、经营信息等相关人员的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建立个人承担风险和责任追究机制,激励员工千方百计为企业赢得利益,防止因为某道工序、某个环节或某个岗位的失误而影响整个项目工程款的收取。
采取措施,及时清欠,防止形成呆账死账
对于已发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项目,在查明拖欠原因后及时采取措施,定人、定时、定任务进行清欠,把清欠与承揽业务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去抓,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欠。同时,尽量缩短拖欠时间,当年问题当年解决,并保持清欠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机构、人员变动而使清欠工作陷入僵局,形成呆账、死账,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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