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被撤销的合同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被撤销时起无效合同一旦被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可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当债权转股权合同被撤销后,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订立该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仍然合法有效地存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
一、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企业改制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二、该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转股权中,时有债务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情况。债权转股权一般是在债务人境况不好,不能如实履行原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债权转股权后,债权人成为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如果债务人减债增资后,经营状况良好,债权人能够通过股东收益获得对原有债权的补偿,才能通过债权转股权行为真正获益;但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甚至于达到破产清算的地步,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更大的损失。因为债权转股权以后,债权人实际上就失去了债权人的资格,不能再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作为企业股东,只能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时,再按股东投资比例分配所剩余之财产。而实践中这种破产清算完毕还有剩余财产的情况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从未出现过。因此,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则非常渺茫。
三、该撤销权的形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债务人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隐瞒企业资产一般是指债务人有资产,具备清偿债务能力,但故意隐瞒不报,逃避债务,迫使债权人选择债权转股权形式来实现其债权利益。虚列企业资产一般是指债务人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为诱使债权人以债权投资折抵债务,采取制造虚假资产负债表等欺诈手段,使债权人作出错误的判断。
(2)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亦即具有欺诈的故意。无论是隐瞒企业资产也好,还是虚列企业资产也好,二者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其性质是相同的,均属于债务人欺诈之行为,且其主观上都表现为债务人具有逃避债务或者诱使债权人作出债转股错误决定从而达到减消债务的目的。
(3)债权人是因受欺骗而陷入错误,该错误不是由于债权人自己的过失而发生的。
(4)债权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订立了合同。即决定以债权作为投资,与债务人订立债权转股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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